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ca27d900-1e48-424c-8316-6c815f87a63a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C18、19、20号窗口
信函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胶州路58号416室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邮政编码:20004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胶州路58号416室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上海市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 原件 | 4 | 纸质 | 必要 | |||
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学历证明(宗教学历或国民教育学历)(属于佛教的,还需提交戒牒复印件及婚姻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审查 | 当场办结 | 审查人员 | 申请备案的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身份的教职人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作出《备案决定书》。 |
决定 | 当场办结 | 部门负责人 | 申请备案的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身份的教职人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作出《备案决定书》。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