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事项登记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9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康定路807号一楼办事大厅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
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单
暂无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康定路805号一楼办事大厅2-4号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规〔2020〕9号)第六条第一款 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机构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到新变更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2、《关于本市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和精神障碍等参保病人门诊大病和住院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12号)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治疗。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精神障碍病人在本市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3、《关于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和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13号)三、门诊大病医疗登记 恶性肿瘤患者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按规定到具有门诊大病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据文件规定及实际情况描述。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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