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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档案局机关纪委 投诉受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前程路811号5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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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审批申请书(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 申请人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拟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目录 | 申请人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居民身份证 | 公安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七条 | |||
内容 | 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除前款规定之外,属于《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确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 | |||
内容 |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 。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