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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7号窗口, 邮编:200125
信函投诉: 市经济信息化办公室 通信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上海长期或临时居住证明(适用于非上海户籍的个人申请) | 公安部门,电子证照库调取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证照库调取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 批文 | 其他 | 点击下载 | 电子证照推送 | 10 |
1 | 依据名称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7号)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二十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它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一条:¨¨¨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第三十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