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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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司法行政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名称已变更的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 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名称的证明 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2016年9月6日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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