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094059、(021)33094061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c65eb21e-d213-4b2f-9199-ac7ea14526fe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
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邮政编码: 20007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邮政编码:200041
电子邮件投诉: ja_wsjds@163.com
1.申报资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1 | 依据名称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条款 | 第三十五条 | |||
内容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条款 | 第三十三条 | |||
内容 |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