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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投诉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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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后扫描为PDF格式。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请材料应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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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后扫描为PDF格式。
3.申请材料应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中医诊所备案凭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 申请人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 申请人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条款 | 第四十七条 | |||
内容 |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
2 | 依据名称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条款 | 第四十六条 | |||
内容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