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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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8811305、(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中心1号楼703室 邮政编码:200125
信函咨询: 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中心1号楼703室 邮政编码:200125
电子邮件咨询: wszx@mzzj.shanghai.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信函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A4纸张大小,按申请材料目录先后顺序进行装订。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中心1号楼703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什么是宗教院校?
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高等宗教学院学制为4年以上,毕业生学历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学校学制为2至3年,毕业生学历为中专或大专。
常见错误示例
错:设立宗教院校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宗教院校由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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