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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拟印制的出版物或者印刷品样品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 |||
2 | 依据名称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