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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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0 审查人员 1.申请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2)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3)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4)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5)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2.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3.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决定 10 部门负责人 1.申请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2)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3)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4)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5)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2.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3.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条款
内容 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2 依据名称 《印刷业管理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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