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6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7876535、(021)37736541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SJ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中山中路38号6号楼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3室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暂无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人民北路73弄1号岳阳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7号-19号窗口;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仓华路623号永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0号窗口;上海市松江区中山 街道茸梅路139号中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文涵路733号方松街道社区事务 受理服务中心1-10号窗口(视当日情况而定) ;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 街道人民北路3456号1号楼广富林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2号窗口(视当日情况而定)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新路358号余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8号窗口(视当日情况 而定)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政路1089号叶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3号窗口;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5号泖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4号窗口(视当日情况而定)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育新路333号石湖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4号窗口;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6000号小昆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7号窗口;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 号新浜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视当日情况而定)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同乐南路30号洞泾镇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2号窗口(视当日情况而定)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 镇新站路460号新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3号窗口(视当日情况而定)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墩镇影视路28弄1号车墩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0号窗口(视当日情况而定)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镇九新公路219号九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0号自口(视当日情况而定)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泗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6号 窗口(视当日情况而定) ;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街道涞坊路408号东-楼九里亨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5号窗口(视当日情况而定)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一网通办是否可以受理申请?
以一网通办目前仅用于网上咨询,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服务受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非沪籍家庭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享受过拆迁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后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正确示例: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常见错误:外省市房屋未填报。正确示例:外省市房屋填报为财产。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和积分、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状况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助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协助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的权利;2.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3.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错误的权利;4.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义务;2.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3.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审查的义务;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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