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初审)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本市落户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补充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配偶材料 同主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子女材料 卫生健康、公安、教委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中、高级)职称、职业资格条件申报的材料 人社部门和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奖励条件申报的材料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在本市直接投资条件申报的材料 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科创条件申报的材料 相关部门和个人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临港新片区条件申报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张江科学城条件申报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以其他人才条件申报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7 审查人员 一、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二、激励条件:(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三)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五)科创人才1.(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2.(1)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2)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3.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4.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至5年。(六)临港新片区人才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1年)。同时,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七)张江科学城人才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八)“五个新城”人才在新城重点产业的用人单位和教育、卫生、文化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新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九)在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十)对在崇明生态岛生态农业、文体旅游、康养医疗等重点产业用人单位工作并承诺落户后继续在生态岛工作2年以上的人才,经崇明推荐后,“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十一)其他人才。
决定 8 部门负责人 一、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二、激励条件:(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三)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五)科创人才1.(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2.(1)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2)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3.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4.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至5年。(六)临港新片区人才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1年)。同时,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七)张江科学城人才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八)“五个新城”人才在新城重点产业的用人单位和教育、卫生、文化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新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九)在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十)对在崇明生态岛生态农业、文体旅游、康养医疗等重点产业用人单位工作并承诺落户后继续在生态岛工作2年以上的人才,经崇明推荐后,“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十一)其他人才。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审批通过后,如何办理户口迁入?

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申办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根据本市“一网通办”工作的相关要求,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区人才工作部门收到申办材料后,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现场受理通过后,人才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以及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哪些政策支持?

对上述重点区域,根据《关于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国内人才引进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力【2019】4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22】5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发展专项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17号)等文件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何激励条件?

1.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或者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2.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缩短至5年;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持证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限制;4.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限制。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及参保年限满5年,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限制。

关于“职称、职业资格”的申办条件具体是指什么?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条件是什么?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累计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应达到一定市场化评价标准;(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适用居转户政策。非注册在本市企业的在沪办事处、部门,未实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在沪缴纳企业税的在沪分公司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等,不属于居转户政策适用范围。

《办法》修订后居转户申办条件是否有较大调整?

本次《办法》修订把握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原则,政策框架和主要条款原则上保持不变,仅作适当必要调整。

居转户政策中关于“技师”条件的具体要求是?

取得本市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可以申办居转户。职业工种目录详见:https://rsj.sh.gov.cn/tjypx_17737/20240111/t0035_1420603.html

居转户政策中“远郊地区教育卫生等岗位”的激励条件是指?

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名单由本市教育、卫生、农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相关学校名单可以在市教委官网搜索上海市乡村学校名单,(网址:https://edu.sh.gov.cn/xxgk/index.html);卫生、农业机构相关名单可咨询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的人才工作部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持证人员和单位各有何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持证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属如何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并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

《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居转户政策的延续性,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常见错误示例

全部展开
我要评
好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