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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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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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哪些技术转让合同不予认定?

1、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未约定转让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2、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3、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与落实优惠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国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保障政策的正确实施,从1987年起,我国实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或申请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要在有效期内;合同中双方签字盖章要正规、齐全,合同各方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签字盖章,书写名称与印章要求一致、清晰,超过三页的合同建议加盖合同双方(或多方)骑缝章;合同标题要准确且对应;技术标的、技术内容及技术方法和路线要清晰明确,体现合同所表述的技术点;合同金额、权利义务要明确。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哪些条款不明确的可以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过期合同可以进行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吗?

不可以登记。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过期合同需要提交情况说明或者续签协议证明其仍在有效期内才可以进行认定登记。

技术转让合同开了专票可以免税吗?

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不能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增值税,是否能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免税吗?

可以免征增值税,不能免个人所得税。

技术转让合同受理时限和办理时限需要多久?

技术转让合同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如疑难合同需专家评审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各主体签字或者盖章的要求?

法人: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书。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非法人组织:组织的印章/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技术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是否收费?

办理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首次申办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的个人,需要向登记处办理用户注册,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护照等)。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登记机构发现合同文本或申请表格填写错误,申请人修改后直接提交。
正确做法:合同文本或申请表格的修改处应盖有合同双方单位公章,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有其签名。
2.常见错误:合同文本首页上的甲方或乙方单位名称为简称,加盖的单位公章与文本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正确做法:合同文本首页上的甲方或乙方单位名称应为全称,与文本上加盖的单位公章保持一致。
3.常见错误:申请人在线提交的合同文本为复印件。
正确做法:申请人在线提交的合同文本应为原件。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2.《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1995年4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三)负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二)负责本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交易的当事人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和登记。经认定和登记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经认定和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未经认定和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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