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核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8289698-8089
窗口咨询: 临港新片区国际人才服务港(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紫杉路158弄A1座二楼3-5、17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紫杉路158弄A1座临港新片区国际人才服务港二楼3-5、17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01:30至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表格信息不完整,申请书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未签字。 正确做法:申请书填写完整,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签字。2、常见错误:申请人当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审批通过后,未及时打印积分通知书,导致下次续办受理点无法正常入库审批。 正确做法:当年审批通过后应当及时打印积分通知书。
1.《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该《办法》2017年11月27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沪府发〔2017〕9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积分管理):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第二十三条: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的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时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2、了解办理进度和结果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义务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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