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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8-C2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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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部门: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46号1823室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46号1823室;邮政编码:200070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0 | 受理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条款 |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
内容 |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