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4835777-1
网上咨询: https://zwdtuser.sh.gov.cn/uc/login/login.jsp
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长桥街道上中路466号1号楼3楼申请6、7号受理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zwdtuser.sh.gov.cn/uc/login/login.jsp
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已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三)未取得本市其他区有效的准入资格确认书。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长桥街道上中路466号1号楼3楼申请受理6、7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8:45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二是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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