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人才引进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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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引进-最终版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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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填表后系统自动生成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承诺与授权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承诺与授权书(随调配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本市落户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和个人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人才引进档案核实情况表 档案管理单位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配偶随调材料 相关部门和个人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配偶随迁材料 相关部门和个人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子女随迁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电子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 教育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和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会同社会保障部共同授予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相关人才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相关科技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5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证明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证书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所需材料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所需材料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所需材料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所需材料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所需材料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经认可由行业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门人才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相关材料 相关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二)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无不诚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二、引进人才基本条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沪工作稳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税,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决定 10 部门负责人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二)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无不诚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二、引进人才基本条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沪工作稳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税,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引进人才需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5、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支持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重点机构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进行推荐,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三)高技能人才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表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正确做法: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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