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树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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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迁移树木的许可-微视频918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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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在申请表中按顺序列明;2、申请人填报打印的申请表必须使用A4复印纸,申请表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公章)、地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4、收件时间以受理部门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材料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申请材料目录

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或设计要求批复及附图 立项批复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对迁移树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市绿化市容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市测绘院道路红线图 立项批复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标明迁移树木位置的地形图(测绘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总平面图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属人的意见(区属公共绿地除外) 其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市城市规划院的道路综合管线剖面图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道路设计平面图、断面图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局行政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2.申请权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补正权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4.陈述申辩权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要求和参与听证权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6.申请回避权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平等获得许可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8.要求补偿权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9.救济权(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我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4.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监督检查义务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除树龄在八十年以下树木的迁移,按照以下要求审核:1.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可以迁移;2.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3.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4.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二)迁移树木,按照以下要求审核:1.位于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内,且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2.位于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可以迁移;3.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但可辟为绿化隔离带的行道树,应当保留;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通道,可以迁移;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4.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但位于道路弯道处、交叉道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且严重影响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视线的,可以迁移;5.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三)居住区的树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迁移的申请:1.房屋四周乔木树冠外缘距住宅楼阳台或窗户(指主要采光面)2米以内,或能承受人体重量的距外墙面或窗户1.5米以内的主干或主干枝,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安全隐患的;2.受台风等影响,树木已发生或易发生倒伏或倾斜影响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3.植物生长影响房屋安全、社会治安和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的情况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除树龄在八十年以下树木的迁移,按照以下要求审核:1.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可以迁移;2.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3.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4.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二)迁移树木,按照以下要求审核:1.位于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内,且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2.位于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可以迁移;3.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但可辟为绿化隔离带的行道树,应当保留;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通道,可以迁移;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4.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但位于道路弯道处、交叉道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且严重影响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视线的,可以迁移;5.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三)居住区的树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迁移的申请:1.房屋四周乔木树冠外缘距住宅楼阳台或窗户(指主要采光面)2米以内,或能承受人体重量的距外墙面或窗户1.5米以内的主干或主干枝,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安全隐患的;2.受台风等影响,树木已发生或易发生倒伏或倾斜影响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3.植物生长影响房屋安全、社会治安和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的情况的。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准予迁移树木的许可决定 批文 6月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绿化条例》
条款
内容 《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绿化条例》
条款
内容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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