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依申请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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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2023〕2号 第四条【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应当按规定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沪建规范〔2024〕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3〕47号)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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