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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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021)59719427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城中西路100号青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首页>纳税服务>各区办税服务场所
信函投诉: 市区税务机关信访部门,详见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申请材料使用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4.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需注明与原本无异意,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城中西路100号青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1-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申请信用等级修复。正确做法: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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