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66592610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杨路158号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A311室人事科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杨路158号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A119室综合科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上传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教师资格补证咨询电话是多少?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需要与证书原发证机构联系,本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联系方式如下:1、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泗泾路5号205室 63292092 2、徐汇区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 永嘉路354号411室 546658723、长宁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虹古路377弄41号303室 627309154、静安区教育人才中心 新丰路558号705室 662910055、普陀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同普路602号3号楼3楼教育局窗口 322011236、虹口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欧阳路502号5号楼202室566696257、杨浦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鞍山路230号 55580500 8、宝山区教育局 宝山区淞滨路1号 66592610 26097686 9、浦东新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浦电路86号5楼 50156852 10、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启良路82号105室 59524988 11、闵行区教育局人保科 七莘路400号3号楼104室 64983660-5104 12、松江区教育人才中心 方塔北路195号57837092 13、青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北淀浦河路1000号 59710231 14、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石化金一东路2号1403室 57931675 15、奉贤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南桥镇古华路632号 57425735 16、崇明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新崇北路308号106室 59622127 17、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延安西路900号415室 62523036
请问《教师资格补发换发申请表》在哪里下载?
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在网站右下角“资料下载处”下载。
请问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补证需要递交哪些资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两份(附件1);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3.因证书遗失申请补发证书的,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因证书损毁申请换发证书的,除递交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交损毁的证书。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供《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上的身份证号码、教师资格证编号和身份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编号不一致。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供《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上的身份证号码、教师资格证编号和身份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编号必须保持一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教委人〔2012〕23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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