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394000(听到语音提示按0)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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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纪委(监察审计室) 邮政编码:200002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申报资料均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条款 |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内容 |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 |||
2 | 依据名称 |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20号) | ||
条款 | 第四条 | |||
内容 |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条款 | 第四十一条 | |||
内容 |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