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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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5157577 、(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fgj.sh.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街道水电路1716号上海市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二楼受理大厅1-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fgj.sh.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街道水电路1716号上海市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二楼受理大厅1-2号投诉窗口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和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只能选择其一提出申请。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各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参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制订。提出申请前,请了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市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在http://fgj.sh.gov.cn/ggzlzfgsgg/index.html公布,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请按本指南提供的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咨询了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由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级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受理。
填报须知
根据当事人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具体申请材料有一定差异,请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联系告知为准。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街道水电路1716号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二楼受理大厅1-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请公租房的住房面积核查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填写准入资格申请表时,居住证号码填写的是身份证号码。正确做法:应填写居住证号码,持证人办证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可查询。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第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登记证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街道(乡镇)等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2.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错误的权利;3.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义务;2.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3.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审查的义务;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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