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特殊食品)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4264368、(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信函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徐汇区大木桥路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接待大厅
信函投诉: 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 企业在申请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可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或直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索取。2.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肇嘉浜路301号1楼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103/10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企业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现场核查,什么情况下不得免于现场核查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等同的保健食品;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声明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下情形技术审查部门不得免于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被立案查处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常见错误示例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2. 当被告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时,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必须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并可提供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3.必须保证提供申请资料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4.配合核查组开展现场核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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