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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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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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企业此次填报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形式标准

1.符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的相关要求。
2.提交材料合法有效。(材料剩余有效期应大于本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目录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规划、消防、民防、卫生、电力、档案等部门的验收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规划资源、消防、民防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款支付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竣工图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或者区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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