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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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经电影行政部门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材料目录

境外合作出品单位的简介、资信证明及合拍影片情况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立项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申请立项单位简介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立项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编剧允许立项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立项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电影文学剧本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境内外合作方合作拍摄电影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境内外主创人员比例、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是否参加境内外电影节展等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立项单位作为出品单位的已获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两部或者以上) 国家电影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基本确定的主创人员(编剧、导演、演员等)名单和简介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0 审查人员 1.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2.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f3.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3)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4)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5)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6)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7)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4.中方制片单位原则上需参与出品过两部或者以上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5.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而被禁止摄制电影的处罚期内。
决定 10 部门负责人 1.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2.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f3.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3)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4)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5)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6)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7)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4.中方制片单位原则上需参与出品过两部或者以上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5.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而被禁止摄制电影的处罚期内。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批文 批文 当次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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