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标志牌申领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8811305、(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中心1号楼703室 邮政编码:200125
信函咨询: 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中心1号楼703室 邮政编码:200125
电子邮件咨询: wszx@mzzj.shanghai.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信函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电子邮件投诉: qhj@shmzw.gov.cn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A4纸张大小,按申请材料目录先后顺序进行装订。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中心1号楼703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清真食品?
答: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问:什么是“清真三食”?
清真饮食、清真副食品、清真食品,简称为"清真三食"。
常见错误示例
错: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可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0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通过)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事先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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