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3236675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武进路151号1楼 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政务服务室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 www.jt.sh.cn
1、确认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填报须知
填报信息确保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武进路151号1楼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政务服务室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此事项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复印不完整。正确做法:船舶检验证书每页均需正反面复印。2.常见错误:取得所有权日期填写错误。正确做法:应于交接证明书中交接日期一致。3.常见错误:船舶共有情况未填写。正确做法:若个人或公司独有,应填写非共有船舶。若有共有情况,按份额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确认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确认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确认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确认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确认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确认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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