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0722200
网上咨询: https://sww.sh.gov.cn/hdpt/
窗口咨询: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楼综合办事大厅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d.sh.gov.cn/inter/#/consult/add?siteId=0023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照本办事指南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5号楼1楼5号楼1层综合办事大厅27-3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01:00至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已备案企业如何进行经营合同年报?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已备案企业用自己的登录号和密码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后,点击备案管理模块中的经营合同年报,然后按照系统的提示准确录入相应的数据即可。
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一)强化保密意识。特许企业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其他成员、直接接触信息披露工作的招商人员或签约代表等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 (二)健全保密制度。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止泄密的手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 (三)完善保密协议。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泄密,也有利于进行索赔。
直营店的认定
1、什么是《条例》所称的“直营店”?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2、关联公司的直营店能否认定为特许人的直营店?首先,关联公司仅指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其次,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应从事与特许人系同一品牌、同一性质的业务。特许人以其关联公司的直营店作为自己直营店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企业之一应为特许人);(2)关联关系发生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收购他人店铺时,其经营时间应从收购之日起算)。3、已终止经营的直营店是否可以作为特许人的直营店?直营店是认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经营模式的标准,如直营店已经终止经营,将无法准确反映特许人的上述能力,不能实现《条例》规定该条款的根本目的。因此,已经终止的店铺不能作为特许人申请备案的直营店。4、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作为特许人的直营店?直营店是界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指导能力与成熟模式的重要标准,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绝对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5、以夫妻、父子、兄妹、朋友等名义开设的店铺能否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一种法定共有权,故以特许人绝对控股股东及其配偶为业主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可视作特许人的直营店。由于父子、兄妹、朋友之间不存在财产共有权,其开设的店铺不能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6、以酒店管理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在申请备案时是否需要提交直营店的证明文件?酒店业因投资额较大,基本没有设立直营店铺,一般以输出管理形式进行特许经营,因此酒店管理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酒店视为其直营店,但是在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特许人与酒店签署的委托管理等相关合同。同样,以网上购物、远程教育等新兴电子商务和以培训指导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也一般没有有形的店铺存在,这类特许人申请备案时,一般不要求提交直营店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材料中疏漏签字和加盖公章等;二、未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备案申请。 3.补正权 申请人提出备案的,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补正。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备案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按规定履行备案内容义务 申请人备案后,应当依法从事备案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履行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备案后从事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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