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12345、(021)6961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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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805室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办公室(邮编:202150)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1 | 依据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条第一款 | |||
内容 |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2 | 依据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九条第一款 | |||
内容 |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3 | 依据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六条第一款 | |||
内容 |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