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备案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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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繁育地址”要求详细到区、街道、门牌; 2.“繁育目的”中,科学研究是指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保护拯救是指定点收容救护机构等以保存种源、收容救护、放归自然等保护拯救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科普教育是指以展示野生动物自然形态和行为,供公众观赏或者开展科普教育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生产经营是指以出售为主要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其他需要自行填写,比较医用、药用、宠物用等。 3.“附件”一栏应把所需附件名称前的“□”改成“”并附具体文件于申请表后,如有其他附件也在此栏注明。 4.“地方重点”仅指《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 5.“来源方及批准文件”,如种源来自于人工繁育的,表格中填写来源方的繁育备案编号;来自于野外、进出口等的,填写猎捕或进出口许可批文号;来自于收容救护机构的,填写收容救护机构出具的公文号,并在附件材料中提供相应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6.本表格请下载后用电脑填写,填写完毕请打印交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生效(线上申请的无需打印)。登记表原件由主管部门留存,复印应交由备案人留存。

形式标准

纸质、电子版

申请材料目录

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备案登记表 自行填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登记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人工繁育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有关备案事项,如实申报,确保申报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备案从业主体明确,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人工繁育单位提交的纸质资料(含复印件)均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人工繁育单位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人工繁育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缺乏受理材料的;(二)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三)在本市公布的禁止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区域开展较大规模人工繁育的;(四)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不合法;(五)以食用为目的的。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人工繁育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有关备案事项,如实申报,确保申报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备案从业主体明确,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人工繁育单位提交的纸质资料(含复印件)均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人工繁育单位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人工繁育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缺乏受理材料的;(二)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三)在本市公布的禁止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区域开展较大规模人工繁育的;(四)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不合法;(五)以食用为目的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文书等,有权要求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作出备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各局行政印章的备案证件,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备案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备案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向提出备案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备案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备案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按规定履行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备案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备案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备案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备案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备案文书后从事备案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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