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备案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2330626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网址:http://yjglj.sh.gov.cn/,申请路径:政务互动/局长信箱
窗口投诉: 复兴中路593号接访室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复兴中路593号,邮政编码:200020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详见申请书。
形式标准
纸质和电子报件。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瑞金二路108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大厅1号窗口(提供相关审批咨询服务)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星期五上午9: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可否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时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如何办理?
按照本办事指南办理,如有疑问,请按照指南提供的咨询方式咨询。
常见错误示例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上传的申请书与提交的电子表格信息填写不符合本办事指南的要求,例如: (1)上传的申请书与提交的电子表格填写信息不一致; (2)表单、表格漏填或者多填; (3)填写信息与企业证照载明的信息不一致; (4)上传的申请材料非原件扫描等。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上传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事指南的要求,例如: (1)制度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文件要求不符; (2)以其他管理制度代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上传的申请材料非原件扫描等。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上传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事指南的要求,例如: (1)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说明不准确; (2)包装材质、规格,使用注意事项等说明遗漏; (3)上传的申请材料非原件扫描等。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7.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我局作出准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证件;我局作出不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出具不予决定文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8.我局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应当按照该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依法从事该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需要对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备案证明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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