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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注销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计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 申请人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 ||
条款 | ||||
内容 |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试行。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条款 | 第六条 | |||
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条款 | 第八条 | |||
内容 |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