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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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年9月22日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2日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期施行;于2010年9月17日被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六)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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