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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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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 | 证照 | 1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点击下载 | 1、窗口自取;2、物流寄送;3、电子证照送达 | 0 |
1 | 依据名称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
条款 | 第九条 | |||
内容 | 省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规则之精神,制定补充办法;县(市)级人民公安机关如有制定补充办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批准。 |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条款 | 第41项 | |||
内容 | 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条款 | 附件第37项 | |||
内容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3 | 依据名称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 |||
4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
条款 | 附件1第85项 | |||
内容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 |||
5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条款 | 附件4第6项 | |||
内容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