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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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9188161;(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嘉定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社区管理部) 通讯地址:嘉定区嘉定镇街道清河路34弄49号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嘉定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社区管理部) 通讯地址:嘉定区嘉定镇街道清河路34弄49号
符合《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民丰路988号16号嘉定区安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大厅1号窗口(民丰路988号16号);嘉定区安亭镇(黄渡分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大厅1号窗口(绿苑路39号); 嘉定新城(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沪宜公路2228号);嘉定区南翔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古猗园路358号);嘉定区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华江路129弄5号楼); 嘉定区徐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新建一路1568号);嘉定区外冈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恒飞路711号);嘉定区华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高石公路1433号); 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塔城路360弄8号);嘉定区新成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塔城东路292号);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清峪路985号);嘉定区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永盛路2703号);嘉定区工业区(北区分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嘉朱公路1468号2号楼);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平城路811号)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第五十九条 本市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经老年照护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下列长期失能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贴,用于购买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服务:(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低收入家庭成员;(三)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四)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以选择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2、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8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就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第十四条第四款(受理、初步审核)申请人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获取经济状况最终结果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审核决定)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区民政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并委托服务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1 号)一、标准调整(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8元;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5元;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36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4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44元。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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