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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申报表 | 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 由政府部门调取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植物来源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1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 |||
2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
条款 | 第八条 | |||
内容 |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 |||
3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
条款 | 第十条 | |||
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
4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5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内容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