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信函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电子邮件投诉: wszx@mzzj.shanghai.gov.cn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内容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向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其中在机场、火车站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向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