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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1楼1102室,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投诉: sfgwts@fgw.sh.gov.cn
1、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2、能够选取电子证照的材料请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 条款 | ||||
| 内容 |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