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中止施工、复工核验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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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申请中止施工、复工核验准予批准条件(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申请中止施工、复工核验准予批准条件(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条款 第9条
内容 【延期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条款 第7条
内容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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