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25031001;(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杨浦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b25和b26窗口
电子邮件咨询: ypfgwtzk@163.com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惠民路800号1711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惠民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8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2、能够选取电子证照的材料请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4)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项目核准变更的请示
特别程序
委托评估或专家评议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 b31和b3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外商投资”具体指什么?
外商投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经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变更?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出现如下情形之一需要申请变更:项目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变更核准或备案的程序比照该办法规定执行,若核准项目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应按备案程序办理,备案项目变更后属于核准范围,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项目请示文件未加盖来文单位公章或未标注签发日期。正确示例:项目请示文件需加盖来文单位公章及标注签发日期。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批复的项目或批复单位与实际申请的项目不一致。正确示例: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批复的项目或批复单位需与实际申请的项目保持一致。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已过期或有效期已经不足30个工作日。正确示例: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确保在有效期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9年第26号)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6.《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7.《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19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第四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为: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核准管理。本市核准权限范围中,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权限核准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的相关情况;获得审批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审批的权力;救济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固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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