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咨询: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中山南二路2419号)1-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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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经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行政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 ||
条款 | 第八条 | |||
内容 | 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 |||
2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条款 | 第六条 | |||
内容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