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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资料按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应清晰。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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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第三方检测报告 | 技监局授权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1 | 依据名称 |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三次修订) | ||
条款 | 第四条第一至三款 | |||
内容 |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尚未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委托其他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且必须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签定协议,并报科技部备案。 |
1 | 依据名称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 |||
内容 |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②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③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饲养、繁育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④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⑤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所有人员 持证上岗;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必须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有合格证;②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③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④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⑤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