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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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具备以下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以下咨询问题。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化学品一书一签编写要注意什么问题?

1)企业提供的一书一签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 T16483-2008,GB T17519-2013,GB 15258-2009. 2)危险性说明短语与GHS是一一对应的,不得随意增加短语。 3)中国境内的SDS必须使用中文。

化学品数据来源怎么填写?

要求填写数据库、书籍名称或实验情况。一般填写“化学品MSDS”、“百度百科”、政府文件名称、网络查询等视为不合格。

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用什么浏览器比较好?

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

常见错误示例

1.网上资料提交不完整,如(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证开始/结束日期、许可范围、厂区平面布置图、经纬度*、数据来源等漏填;(2)24小时应急电话不符合要求;(3)一书一签没有按照GB T16483 2008,GB 15258-2009编写;(4)危险性分类没有按照最新GHS标准来分类。
2.网上书面资料提交不完整,登记表没盖章等。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事项和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请,并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提出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依法改正;   
5.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7.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准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证件;作出不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不予决定文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8.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2.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3.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4.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6.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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