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9989698(住宅类),(021)59968057(产业类)
窗口咨询: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0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02号窗口
填报须知
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形式标准
1、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应为A4规格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2、节能验收自查报告应装订成册,A4规格纸张,并加盖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公章。3、申报材料文字、图表清晰可辨,如其中有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的相关情况,了解申请事项办理进展情况。2、获得审批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审批。3、监督权。有权就申请项目的咨询和办理,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4、救济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诚实守信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固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报件保持一致。2、勤勉义务。有义务谨慎填写相关材料和表格。3、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4、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是否收费:否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常见问题
节能审查的法律效力?
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何时报请节能审查?
1、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于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 2、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前期办理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完工后、投产使用前未及时申报节能验收。正确做法:应及时在投产使用前像节能审查部门申请节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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