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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二楼18号窗口(邮编200082)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