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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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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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0.5 审查人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1)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核发的“乳制品(液体乳)”食品生产许可证;(2)备案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对首次获得“乳制品(液体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的,经现场检查并且符合要求的。2.不予批准的情形:(1)未获得本市核发的“乳制品(液体乳)”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2)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对首次获得“乳制品(液体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的,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决定 0.5 部门负责人 1.准予批准的条件:(1)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核发的“乳制品(液体乳)”食品生产许可证;(2)备案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对首次获得“乳制品(液体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的,经现场检查并且符合要求的。2.不予批准的情形:(1)未获得本市核发的“乳制品(液体乳)”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2)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对首次获得“乳制品(液体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的,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审批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3.补正权
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予以备案。
4.要求补偿权
实施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依法给予补偿。
5.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审批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
自觉遵守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按规定履行审批决定义务
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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