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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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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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均为原件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至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接待大厅领取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声明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并当面填写。声明书样本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sh.gov.cn/)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栏下载,供当事人参考。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申请、登记或撤回均需提交) 身份证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核发;通行证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本市居民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以及本人有效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申请、登记或撤回均需提交) 公安派出所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出国人员、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申请、登记或撤回均需提交) 有权限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申请、登记或撤回均需提交) 外国有关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结婚证(申请及登记时需提交) 婚姻登记机关核发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时需提交) 至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登记或撤回时需提交) 至婚姻登记机关领取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时需提交) 至婚姻登记机关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时需提交) 至婚姻登记机关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离婚协议书(登记时需提交) 可自备打印件或到登记机关填写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单人证件照(登记时需提交)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1. 离婚登记申请书;2. 离婚登记声明书;3. 离婚协议书;4.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离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领)馆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 6)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的次日起算已满三十日但未超过六十日,双方仍要求离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2、离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的次日起算未满三十日或已超过六十日,前来申请发给离婚证的; 2)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3)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且双方均注销内地户籍的; 5)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 6)一方当事人无法用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文翻译的,应提交双方都认可的中外文离婚协议书; 7)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离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领)馆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 6)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的次日起算已满三十日但未超过六十日,双方仍要求离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2、离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的次日起算未满三十日或已超过六十日,前来申请发给离婚证的; 2)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3)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且双方均注销内地户籍的; 5)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 6)一方当事人无法用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文翻译的,应提交双方都认可的中外文离婚协议书; 7)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下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婚发〔2023〕5号)规定:浦东新区自2023年10月1日起,黄浦、徐汇、长宁、静安、闵行自2024年6月1日起,虹口、普陀、杨浦自2025年1月1日起,宝山、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自2025年5月1日起,受理本区户籍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复)婚登记。受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事项。将市民政局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扩大到试点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调整后,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凭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可以选择到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属于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补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证可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在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属于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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