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奖励的申请

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奖励的申请 补贴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对国家、上海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投资性地区总部和管理性地区总部,除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外,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市新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依据其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对市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对新落户的功能性机构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在本区举办与区域产业相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推介会,经认定的,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6、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在本区购买、自建或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定支持;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原认定标准或超过6亿元、其区域贡献达到一定水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楼宇(园区)经济发展 1、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楼宇(园区),根据其服务注册企业的区域贡献情况,给予楼宇(园区)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一定的资助。 2、对当年新增“亿元楼”,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楼宇园区实施软硬件升级改造给予一定资助。 (三)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 1、对符合区产业导向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给予一轮营运资助,周期三年。 2、完成上述第一轮扶持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和同比持续增长情况,可给予第二轮营运资助,周期三到五年。 3、对存量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或同比增长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 4、对不占用资源的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及同比持续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 5、开发本区资源的房地产、普通餐饮(除连锁餐饮总部外)等企业不享受上述扶持。 (四)支持鼓励机构(平台)招商 对积极引进导向型企业的相关机构,经认定的,根据引进企业的区域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对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2、对首次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平台和机构,服务本区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奖励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奖励支持。 3、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时还贷后,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给予100%的贷款贴息资助;贷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贷款贴息资助。 4、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后,担保500万元以下的贷款,给予担保费100%资助;担保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给予担保费50%资助。 (六)其他 1、对经我区初审转报,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扶持。 2、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相关事项。

办理方式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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