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第七条(个人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1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三)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四)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六)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一)累积记分达到12分;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
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以下情形,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服务中心申请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变更后,可以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的转让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一)本人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其所有车辆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的;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发生流转的。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发生流转的,转入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限制条件)
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不超过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车,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客车额度持有人将客车额度委托拍卖后,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客车额度进行直接流转的转出方,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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