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094059、(021)33094061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94645daf-23ab-4352-b6e4-04339c0c91d6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
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邮政编码: 20007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邮政编码:200041
电子邮件投诉: ja_wsjds@163.com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注销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 卫生健康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内容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
2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
条款 | 第十一条 | |||
内容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3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条款 | 第八条 | |||
内容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